信息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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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成都农交所”)进行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是指农村集体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者的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出让方是指委托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对其依法拥有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交易的产权权利人或受其委托的代理人。
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报名参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称受让方是指最终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意向受让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建设、利用、经营。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无权属争议、无被依法查封、无被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等法律经济纠纷,未侵害相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或对相邻关系已作出妥善安排。
(二)具备开发建设所需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三)以宗地为单位入市,单宗入市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5亩。
(四)入市地块原则上为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需保护利用的川西林盘、原有建(构)筑物等并已在入市方案中明确保护利用要求且权属无争议的除外。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入市程序
第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让方依据拟入市宗地的勘测定界成果、权属来源证明等资料,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向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入市申请。
(二)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入市宗地进行合规性审查,会同县级相关部门,提出入市地块的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整体持有比例等要求。
(三)出让方应聘请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开展地价评估。
(四)出让方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明确拟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范围、用途、面积、年限、交易价(或交易起始价)、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整体持有比例、交易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等内容,组织召开本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对入市方案进行充分讨论、集体决策,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形成入市决议,依法公示无异议后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入市条件的,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区(市)县政府审定。
(六)区(市)县政府批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出让方须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发布交易公告。出让交易统一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实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七)入市宗地交易完成后,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主持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
(八)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将交易情况报市、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九)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应签订履约协议,对涉及项目建设产业、投入、解决劳动力就业等的土地出让合同未尽事宜进行约定,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
(十)土地出让方、受让方在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向区(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八条 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出让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提交申请。出让方应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注册账户,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1.经区(市)县政府批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应当包括出让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
3.再次流转交易的应当提供原出让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4.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5.出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审查与签订委托合同。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在收到材料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交易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与出让方签订《委托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出让方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信息公告。《委托合同》签订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外发布交易信息公告。
1.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现状和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方式、期限、交易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资格确认规则、交易标的交付方式及流程、限制性条件等内容;交易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方式、报名方式、报名时间、联系方式、交易服务费收取比例和收取方式、违约责任、风险提示等;拟签订的《交易合同》文本等。
2.采用挂牌交易方式的,挂牌公告期不少于20日,挂牌竞价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拍卖公告期不少于20日。
3.出让方可以根据公开交易的相关要求和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经营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具有排他性、唯一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出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信息公告中一同公布。
4.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出让方在报名截止前3日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通知所有意向受让方;变更内容对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重新计算公告期。
5.出让方还可委托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在市级及以上报刊或媒体等补充渠道进行信息发布,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让方自行承担。
(四)受理意向受让方。
1.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通过实地踏勘,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出让方应接受并配合意向受让方的踏勘和咨询。
2.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按照不低于标的交易起始总价30%的比例设置交易保证金,向意向受让方收取。
3.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并按交易公告中载明的交易保证金额度、账户和截止时间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完成报名。逾期未缴纳交易保证金或提交资料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4.意向受让方应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受让、承租承诺书》;交易保证金缴费凭证、《交易保证金协议》;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同意参加出让活动的内部决策文件;需委托他人办理交易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交易公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流入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受让方的资信状况及经营能力证明材料等内容。
5.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6.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供的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接受报名;申请材料不齐备和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意向受让方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组织交易。
1.公告期满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按照交易公告中出让方确定的方式组织交易,并根据交易结果生成《成交确认书》,并发放至交易双方。
2.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告。
3.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当事人应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承担责任,并赔偿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损失;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六)成交公示和公告。
《成交确认书》发放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受让方名称、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将成交结果在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受让方名称、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七)成交签约。
1.交易双方应在收到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发放的《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签订《交易合同》。
2.合同应载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界址、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整体持有比例、交易价款、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交地时间、动工期限、竣工期限等,并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及补偿方式,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续期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处置方式,征收(用)土地补赔偿费用分配方式,使用权转让、抵押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八)结算交割。
1.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按信息公告确定的收费标准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交易保证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收到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若截至《成交确认书》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未收到交易服务费,将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再将剩余金额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原款无息退还。
3.交易价款。受让方应按照签订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结算剩余交易价款。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缴纳合同价款后,按照与出让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将合同价款划拨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出让方在收到合同价款后,应向受让方开具正式票据。
(九)交易鉴证。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向交易双方发放《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撤牌
第九条 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并进行公告:
(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或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交易双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
(一)参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单位、工作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成都农交所开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此前发布的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市场交易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本规则施行后,国家新出台的上位政策制度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上位政策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程序参照出让程序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应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公示。
第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