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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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成都农交所”)进行的“持证准用”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试点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成都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函〔2011〕48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11〕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试点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成国土资函〔2016〕757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近年来成都市推进“持证准用”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持证准用”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在成都市“持证准用”制度下,经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初始登记并核发《成都市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后,在其有效期内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的“持证准用”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 建设用地指标须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登记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为前提,试点交易工作要认真遵循封闭运行、自愿诚信、公平公开、结果可控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是指《成都市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初始登记权利人(以下简称“转让方”)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提交交易申请及相关资料,出售其建设用地指标的权利人。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用地指标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是指签订《成都市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要求完成“持证准用”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
第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持证准用”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或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缴纳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郫都区、双流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土地竞得人须持有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成都市范围内城镇改造整理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非首次供应),竞得人不需持有建设用地指标,也不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第九条 建设用地指标价交易指导价为每亩30万元(人民币)。交易指导价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一经调整,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按调整后规定的价格执行。
第十条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采用挂牌方式进行;挂牌项目的权属、面积、单价、时序等信息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大厅及其主网站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根据受让方实际需要,可对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分割或组合交易,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原则上不得再次转让。
第十二条 对独立竞买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得人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的,必须以竞得人自身或其拟新成立的负责该宗土地开发的全资子公司作为指标证书权利人。
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由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自身或其拟新成立的负责该宗土地开发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缴纳。
第十三条 对联合竞买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得人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的,必须以其共同确认的联合体中任一成员或其拟新成立的负责该宗土地开发的全资子公司作为指标证书的权利人。
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由其共同确认的联合竞买体中任一成员或其拟新成立的负责该宗土地开发的全资子公司缴纳。
第十四条 对独立或联合竞买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得人拟新成立的负责该宗土地开发的全资子公司的审核,以其拟新成立公司的章程、工商核准通知书为准。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资金实行统一结算制度,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由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管),组织收缴和拨付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资金,负责结算账户中资金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建设用地指标挂牌转让
第十六条 转让方申请挂牌交易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提交挂牌资料,包括权属证明、主体资格证明、项目验收合格证、立项批复文件等。
转让方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受让方申请交易指标的,应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提交报名资料,包括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主体资格证明、款项缴费凭证等。
受让方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依照申报时序进行交易。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社会资本投资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优先交易(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需持证准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指标受让方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提出指标交易申请,并足额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第二十条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对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实施指标交割。交割完成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出具《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确认函》,并与受让方签署《成都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登记办理。受让方凭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确认函》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指标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指标交易完成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指标交易完成后,指标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原则上不予退还。对申请退还指标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由受让方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申请行政复议,协商和行政复议不成的,可依法向司法、仲裁机关申请裁决。
第二节 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第二十四条 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蒲江县、简阳市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缴纳竞买宗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建设用地指标价款按18万元/亩缴纳。缴纳价格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一经调整,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按调整后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需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递交办理资料,并足额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第二十六条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对缴纳人的办理资料进行审查,出具《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建设用地指标确认函》。
缴纳人出让人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将建设用地指标价款划转至出让人财政账户。各区(市)县应严格建设用地指标价款收支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办理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缴纳的,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三节 交易的中止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中止或终止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活动,并进行公告:
(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受让方或与转让建设用地指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交易双方恶意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公平、公正的;
(四)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建设用地指标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做好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和台账管理、交易价款收缴与拨付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
(一)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提供虚假资料的。
在以上情形中,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