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交所德阳农村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砂石交易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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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19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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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交所德阳农村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砂石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砂石交易行为,成都农交所德阳农村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德阳市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办法》(德办发〔2023〕46号)《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砂石交易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组织砂石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在稳定砂石交易市场秩序的基础上,以促进砂石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新格局,助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本细则砂石是指非矿业权类砂石资源,包括河道砂石资源、企业(集体)土地工程建设项目开挖富余砂石资源、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砂石资源和罚没砂石资源等。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公司开展的砂石交易业务。
第五条 公司组织交易的砂石标的物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情形。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六条 交易流程
砂石交易按“签订委托合同→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发布公告→征集意向受让方→审核受让方资格→组织交易→结果公告→发放成交通知书→成交签约→结算交割→资料归档”的一般程序进行。
参加砂石交易的卖方、买方,应在成都农交所数字产权交易系统注册备案。交易双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等资料,申请注册公司交易账号和密码,经公司审验确认后即注册成功,交易双方可凭借此账户缴纳保证金,参与对应项目的竞价活动。
第七条 签订委托合同
出让方与公司签订《砂石交易委托合同》。
第八条 提交申请
(一)出让方应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公司要求提交标的清单和相关材料、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所属项目名称、项目位置、砂石类型、数量、公告时间、竞价周期、交易条件及应当经批准情形的批准文件、决议、评估报告等。
(二)出让方按照标的清单内容,对项目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九条 形式审查
公司对出让方提交的项目基本信息内容和资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 发布信息
(一)交易应当公开发布项目信息,信息首次公告期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标的物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位置、砂石类型、数量、公告时间、竞价周期等;
2.出让方名称;
3.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原则上不低于指导价或评估价),加价幅度、支付方式及期限要求等;
4.受让方资格条件以及报名时应当递交的报名材料;
5.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6.交易保证金缴纳的金额(不低于挂牌总价的10%)、缴纳方式、期限及处置方式;
7.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由出让方自行设定,不低于挂牌总价的10%)、缴纳方式、期限及处置方式;
8.交易价款结算方式;
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出让方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且须在公司发布公告前,由出让方对所设资格条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等作出说明,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备案程序。
(三)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评估报告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2.受让后的附随义务、相关税费的承担;
3.受让后标的交割、结算、运输的要求和费用承担;
4.出让方对优先购买权人的确认及是否放弃优先权;
5.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四)首次发布公告期限以公司网站发布公告时间为准。公司网站发布公告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为发布公告期限的起始日。
(五)发布公告时,评估报告应当在有效期内。
(六)发布公告期间,出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发布公告内容。
由于出让方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项目需重新进行发布公告。
由于非出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出让方应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发布公告时间;延长发布公告时间的,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1个工作日。
(七)发布公告期间,公司接受意向受让方咨询,出让方应积极提供协助。
(八)延牌处理
在挂牌公告周期满时,若没有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的,则延续挂牌,延牌周期与首次挂牌周期相同,直至出让方交易委托期限到期、成交或撤牌。
第十一条 受理意向受让方报名
(一)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交易公告和公司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和相关材料,涉及交易保证金的,应在规定时间足额缴纳至指定账户。
(二)意向受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应当承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接受公告要求的交易条件,并遵守公司相关的交易细则。
(四)公司应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及资格审核,涉及有优先权的(原则上省市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和公益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具有优先购买权),应由出让方确认其是否符合优先权的资格后反馈至公司。组织交易前,意向受让方撤回报名信息的,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公司按照《成都农交所德阳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保证金退还。
第十二条 组织交易
(一)报名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以挂牌价成交。公司向交易双方发放《成交通知书》,交易双方签订《砂石材料购销协议》。
(二)报名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方式开展竞价,在竞价时间开始至竞价周期结束后,系统默认最高出价意向受让方竞得该笔交易。公司平台根据竞价结果生成《成交通知书》,并发放至交易双方,交易双方签订《砂石材料购销协议》。
(三)未征集到符合的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终止交易、延期挂牌时间或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四)公示期内,若相关方提出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情形时,经核实属实后,应撤销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交易结束后,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向交易双方推送成交通知,公告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公告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经公司确认后,可以中止、终止交易:
1.利益相关方对项目权属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公司审核认可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3.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挂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4.司法机关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当事人应向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网站上公告。
第十四条 交易成功结束后,成交方按出让方及公司相关要求及时签订《砂石材料购销协议》。
第十五条 交易服务费的缴纳和保证金的处置
(一)交易服务费
1.交易服务费向成交方收取,收费标准按照《公司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 成交方可选择交易服务费单独缴纳或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
(二)成交方对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可选择以下处置方式:
1.转为履约保证金;
2.转为价款;
3.原路无息退回;
4.若成交方选择交易服务费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的方式,则扣除服务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仍可以选择以上3种处置方式(不足覆盖履约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由成交方自行补足)。
(三)对于未成交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还。
(四)出让方对成交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可选择以下处置方式:
1.由公司划转至出让方自行管理;
2.由公司代管直至出让方向公司发出处置指令,公司按照处置指令无息划转。
第十六条 交割结算
货款以及尾款的结算分为自行场外结算和公司代为结算两种方式:
(一)货款由出让方与成交方自行场外结算。
(二)出让方委托公司进行货款(尾款)的交割结算。公司根据交易双方所签订的《砂石材料购销协议》中约定的货款金额向成交方发送《结算通知书》,成交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指定账户转入履约保证金或货款(尾款);公司在收到《结算通知书》中的全部款项后,按照出让方要求进行划转。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
交易完成后,按照《成都农交所德阳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交易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第三章 违约处罚
第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成交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成交方违约:
(一)在规定时间内拒绝与出让方签订《砂石材料购销协议》类文件的;
(二)成交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
(三)设置障碍拖延拉货的;
(四)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告中要求的限制条件的;
成交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的,出让方有权追究其他违约赔偿。
第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出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出让方违约:
(一)在规定时间内拒绝与成交方签订《砂石材料购销协议》类文件的;
(二)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协助成交方拉货的;
(三)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四)拒绝成交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告中要求的限制条件的;
出让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的,成交方有权追究其他违约赔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成交确认后,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2025年第3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