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回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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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26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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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回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成都农交所”)交易回访管理工作,建立标准化、制度化的服务反馈,强化交易监督,防范廉洁风险,特制定本回访实施细则,旨在切实了解交易客户对农交平台服务满意度,以制度化手段推动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切实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平台公信力,助力构建更加规范优质的交易服务体系。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对以下主体开展回访工作:
(一)农村产权交易:委托方、报名方、受让方;
(二)粮油肉类交易:委托方、报名方、成交方;
(三)招标采购项目:委托方、报名方、中标方(供应商)、评审专家。
第三条 回访工作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系统回访,采用系统电子问卷调查或语音电话自动回访方式;对全部业务、客户回访率100%;未成交客户仅采取系统完成回访;
(二)各分(子)公司、直属经营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回访,采用电话回访或实地面访的方式;系统回访满意的,回访率不低于20%;系统回访不满意、有建议意见或未完成系统回访的,回访率100%;
(三)纪检监督回访,以电话回访为主,如有需要可开展重点面访。对所有项目随机抽查,回访率不低于5%。
第四条 回访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真实、保密的原则,不得干扰客户正常业务活动。
第二章 系统回访
第五条 系统回访由公司信息技术部门会同软件公司负责实施,采用自动化方式完成。
第六条 回访方式及要求:
(一)电子问卷调查:
1.由系统在交易流程中,设置电子问卷调查表弹窗,供客户填写,具体如下:
成交客户,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并上传系统后,发出电子问卷调查表弹窗,供客户填写。
2.适用于所有交易主体,重点收集结构化反馈数据;
3.问卷回收后,系统自动生成统计分析报告。
(二)语音电话自动回访:
1.对未反馈问卷调查的客户,进一步由系统实施语音电话自动回访。
2.未成交报名客户,在项目《成交确认书》/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之后进行语音电话回访,电话回访内容侧重于是否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
3.系统自动拨打电话,采用标准化问题收集反馈;
4.适用于交易量较大的普通项目,确保覆盖广泛;
5.拨打两次未接听或接听后未完成回访的业务,由系统自动标识。
6.语音电话应全程录音,录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7. 语音电话自动回访待系统实现该功能后再实施。
第七条 回访数据由系统自动汇总,系统应在每月5号前向各分子公司、直属经营部门推送回访满意项目及客户名单、回访不满意和有意见建议项目及客户名单、未完成系统回访的项目及客户名单,并同步发送风控法务部和纪检工作部。
第三章 业务部门回访
第八条 业务部门回访由各分(子)公司、服务站、直属经营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实施,上月已完成交易(含流标、终止项目)系统回访满意的,回访率不低于20%;系统回访不满意、有建议意见或未完成系统回访的,回访率100%。
第九条 回访方式及要求:
(一)电话回访:
1.适用于常规业务回访,重点了解服务满意度;
2.回访内容应涵盖服务态度、办理效率、流程规范等方面。
3.电话回访应全程录音,录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二)实地面访:
1.适用于重点客户、资金量较大或情况复杂的项目,深入收集意见和建议;
2.面访对象包括委托方、受让方及未成交的意向竞买人;
3.面访需提前同受访人做好沟通,避免打扰对方正常工作生活。
4.面访需做好访谈记录,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条 回访结果需形成台账,于每月月底通过OA抄送各业务对应直属经营部门。
第四章 纪检监督回访
第十一条 纪检监督回访由公司纪检工作部牵头,抽调公司本部非业务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回访小组,确保与业务经办部门物理隔离,保障回访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所有项目随机抽查,回访率不低于5%。
第十二条 回访方式及要求:
(一)以电话回访为主:
1.从公司上一月的所有成交业务中随机抽取5%进行回访,项目名单由各直属经营部门汇总各分(子)公司相关业务连同部门自身开展业务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提供;
2.重点核查工作人员服务规范性、工作作风和廉洁从业情况;
3.全程录音,录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二)根据需要开展重点面访:
纪检工作部根据客户反馈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如有需要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联合其他部门组成面访小组开展重点面访。
第十三条 纪检回访结果如涉及工作人员廉洁问题或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由纪检工作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处理。其余回访结果形成回访台账,于每月5工作日前通过OA抄送各业务对应直属经营部门和风险控制部。
第五章 回访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回访过程中应尊重客户意愿,明确拒绝回访的客户需做好登记,不得重复打扰。对不接电话的,各层级对每个客户拨打2次后仍未接听的,不再拨打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参与回访的农交所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或诱导客户反馈。
第六章 信息报送与应用
第十六条 每月10日前,各直属经营部门需汇总以下材料:
(一)系统回访分析报告;
(二)各分子公司、直属经营部门回访台账;
(三)纪检监督回访台账。
第十七条 针对回访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各直属经营部门提交公司研究按问题性质实行分类处置:
1.涉及交易流程及执行操作问题的,由各直属经营部门深入研究问题成因,制定改进措施并优化服务流程;
2.涉及内控管理漏洞及制度缺陷的,由风控法务部组织、督导相关部门查漏补缺、优化流程、完善制度;
3.涉及廉洁问题的,由纪检部门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开展线索核查、问题处置及警示教育。
4.对于跨部门复杂问题、涉及战略调整的重大事项或需多维度决策的整改内容,可按规定程序提交公司总支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领导层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八条 回访结果作为公司决策的重要依据,用于推动服务提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交易服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