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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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1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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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通过四川省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开展的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及支付管理,维护评审专家和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与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平台开展的招标采购项目中,从成都农交所专家库中抽取并聘请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若采购人无专业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标,需委托专家作为招标方代表的,专家费按照计费规则正常支付。
第三条 支付原则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遵循“谁使用、谁负担”和“按劳分配、同地同酬”的原则进行支付。支付主体按照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执行。
(一)评审费、误工补偿支付原则:成都市域内的项目,支付主体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市州的项目,支付主体按照不高于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交通补助支付原则:成都市域内的项目,支付主体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市州的项目,支付主体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费用标准。
第二章 支付标准
第四条 评审费标准
评审费用以评审实际时长作为计算依据(从评审实际发生时间开始,至签署评审报告为止,用餐和休息时间不计入)。
(一)基础标准: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500元。
(二)递增标准: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半小时,总费用增加50元。增加时间不满半小时的,按照半小时计算。
第五条 误工补偿标准
评审专家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后,非专家本人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等)导致项目不能按时评审的,应当给予误工补偿。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的,按150元支付;每增加1小时增加5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误工补偿最高不超过600元(封顶)。
第六条 迟到扣减标准
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00元。迟到超过30分钟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且不予支付任何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若准予继续参与评审,则按照实际评审时长专家费-100元计费。
第七条 特殊情况支付标准
(一)未评审即终止
1.专家已到现场、未开始评审,签到后需支付误工补偿;
2.专家未到场,即未按照评审时间到场的:0费用;
(二)评审开始后停止
1.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支付标准为总计300元。
2.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停止评审的,支付标准为总计400元。
3.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停止评审的,支付标准为总计500元(封顶)。
此项针对因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项目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废标的情况。
(三)完整评审后流标(出具评审报告的)
按实际评审时长正常计费。
第三章 交通与食宿
第八条 交通补助
(一)评审专家跨区域参加项目评审的,按每人每次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二)本款所称“跨区域”,是指评审专家(以其入库的居住地为准)从成都市“5+1”区域(即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南区)出发,前往成都市市县新城{即简阳(含东部新区)、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金堂、大邑、蒲江}参加评审;或反向从上述三圈层区域出发前往“5+1”区域参加评审。
(三)评审专家在同一圈层内(如“5+1”区域内或市县新城区域内)参加评审的,无交通补助标准。
第九条 食宿安排
评审期间,评审专家的用餐和住宿由支付主体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不再另行发放误餐补贴或住宿补贴。因评审工作需要连续封闭进行的,应当保障专家的基本食宿需求。
第四章 费用支付
第十条 支付主体
成都农交所作为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公告及签订代理协议时,应明确评审专家劳务费的支付方。
若代理协议约定由采购人支付,成都农交所需在评审结束后向采购人提供《评审专家费用发放表》及应付金额,由采购人直接支付或转账至农交所专户代付。若代理协议约定包含在代理服务费中,由成都农交所直接支付。
其他单位作为支付主体时,按与采购人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支付时限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进行支付,原则上不超过30日,若因专家未及时开具合法有效票据导致支付延迟的,相应付款期限顺延。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确保支付记录可追溯。
第十二条 财务报销
专家劳务报酬及评审期间用餐费用,实行“一项目一结算”原则,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报销。成都农交所及各子公司作为支付主体,开展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报销时,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报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时,应提交以下附件:
1.《评审委员签到表》;
2.《评审专家、拍卖师劳务报酬领取表》;
3.评审专家抽取表;
4.评审报告(若流标应替换为流标公告)。
(二)报销评审专家餐费时,应提交以下附件:
1.餐饮发票;
2.专家餐费明细清单:应注明项目名称、评审日期、用餐人员姓名及身份、餐标、总金额;用餐人员范围:仅限于参与该项目评审的专家(含业主代表)及采购项目监督人员。
3.送餐单位送餐清单。(注明日期、餐标、当日总金额后盖章即可)
第五章 不予支付与违规情形
第十三条 不予支付的情形
评审专家出现有《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违规情形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已发放的有权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本细则所称的“以内”,包含本数;所称的“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解释权
本细则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此前与此细则标准不一致的,按此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