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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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21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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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易服务费的收取行为,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交易所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58号)及成都市有关基层产权流转交易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服务收费是指公司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提供材料审核、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价款结算及出具交易凭证等服务而向交易主体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内各分子公司,市州分子公司参照执行。市州分子公司有关收费标准或政策在此基础上有调整的,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报成都农交所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公布的收费交易品种目录和对应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公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出让方(采购人)的,免收交易服务费。
资源类、资产类项目再流转,按规定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
第五条 公司收费交易品种目录如下,收费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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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类 |
交易品种 |
主要交易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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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指标类 |
“持证准用”建设用地指标 |
建设用地“持证准用”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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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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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占用耕地异地占补平衡指标 |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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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源类 |
农村土地经营权 |
农户承包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成员委托的土地经营权、集体机动地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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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四荒地”经营权 |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经营权(自留山、责任山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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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集体林权 |
农户承包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集体统一经营或委托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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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票交易 |
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造林林票、现有林经营林票、采伐迹地开发林票、碳汇开发林票、生态修复林票、森林康养林票、林下经济林票、林业产业链林票、质押融资林票、收益权证券化林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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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使用权 |
农户宅基地及其地上闲置农房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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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 |
包括但不限于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小型堤防、小型农田水利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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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村水域、滩涂经营权 |
包括但不限于坑塘使用权、休闲渔业经营权、养殖水面经营权、捕捞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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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
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服务业、旅游康养业、工业、物流仓储等经营性用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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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资产类 |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 |
包括但不限于插秧机、播种机、收割机、无人机、烘干设备、有机物处置设施、竹木加工设备、木本油料初加工设施、大棚、温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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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业类知识产权 |
包括但不限于涉农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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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集体资产 |
包括安置房、办公用房、村小(校舍)、卫生站(室)、养(敬)老院、党群服务中心等,以及集体持有的商铺、设施用房、冻库、农贸市场、仓库、厂房、停车场、晒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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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集体财产股权 |
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财产股权以及在其他市场主体持有的财产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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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资产处置项目 |
砂石、企业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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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资金类 |
建设项目招标采购 |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桥梁、泵站修建、土地整治、河道疏浚、水利项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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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货物、服务采购 |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等,以及完成项目建设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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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粮油(肉)类 |
地方储备粮油(商品贸易粮油),储备肉 |
地方储备粮油、商品贸易粮油以及储备肉的销售、采购、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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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招商类 |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商 |
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拆旧复垦产生节余指标、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农田基础设建设、地力提升等项目土地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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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农村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
农村产业项目的招商、转让、合作开发等 |
第六条 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收费标准在交易双方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或项目挂牌公告中约定。
第七条 因业务开展产生的公证费、主持人费用、咨询服务费、市场推广费、项目推介费、广告服务费、增值服务费、报名费等其他费用按照交易公告约定或与客户签订的协议约定标准收取。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市(州)政府或职能部门对交易项目收费另有规定或要求进行费用减免的,从其规定。减免程序按成都农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二)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应由涉及该费用的相关方协商确定。
(三)服务费的支付可以选择从交易保证金中支付,也可另行支付。
(四)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
(五)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原《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成农交〔2023〕29号)同时废止。原有关收费规定与此办法标准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已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项目,按照原标准执行。
附件:
1.成都农交所土地指标类业务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2.成都农交所资源资产类项目收费标准
3.成都农交所资金类项目收费标准
4.成都农交所粮油(肉)类业务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5.成都农交所招商类项目收费标准
附件1
成都农交所土地指标类业务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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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交易品种 |
收费对象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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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持证准用”建设用地指标 |
按成交总额的5‰向受让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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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
按成交总额的5‰向交易双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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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占用耕地异地占补平衡指标 |
按成交总额的5‰向交易双方收取 |
附件2
成都农交所资源资产类项目收费标准
一、集体资源资产类项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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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类 |
交易品种 |
收费对象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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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源类 |
农村土地经营权 |
按一年期流转费的5‰向受让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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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荒地”经营权 |
按成交总额的5‰向受让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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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集体林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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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票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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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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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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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村水域、滩涂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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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
按成交总额的5‰向受让方收取,单宗最低收费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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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资产类 |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 |
按成交总额的5‰向受让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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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业类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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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集体资产 |
租赁期低于5年的,按照成交合同约定的半个月租金金额向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租赁期高于5年(含5年)的,按照成交合同约定的一个月的租金金额向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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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集体财产股权 |
按成交总额的5‰向受让方收取。 |
备注:1.此标准适用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受委托管理的资源资产项目,农户持有的资源资产按此标准执行;
2.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其余项目单宗最低收费为500元。
二、其他资产处置项目收费
(一)砂石交易:按成交额的1.2%,向受让方收取,单宗最低收费1000元;
(二)其他资产收费(企业资产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等):
1、资产转让
(1)住宅类项目(含住宅小区停车位、车库):按成交金额的2%向受让方收取。
(2)机动车类项目:按成交金额的3%向受让方收取。
(3)其他项目:按以下标准采取分段累加计费方式向受让方收取,单宗最低收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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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交金额 (万元) |
费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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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下 (含500) 部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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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至1000 (含1000) 部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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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至5000 (含5000) 部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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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至10000 (含10000) 部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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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0以上部分 |
0.50% |
注:以成交金额1500万元的项目为例,应收服务费计算公式为:
500万元×5% +(1000万元-500万元)×3% +(1500万元- 1000万元)×2%=50万元
2、资产招租
租赁期低于10年的,按照成交合同首年首月的租金金额收取交易服务费;
租赁期高于10年(含10年)的,按照成交合同首年前两月的租金合计金额收取交易服务费。
附件3
成都农交所资金类项目收费标准
村(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实施的涉农资金类招标采购项目进场交易,收费标准如下。
一、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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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费率/金额(万元)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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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及以下 |
0.9% |
0.9%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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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含500) |
0.66% |
0.48% |
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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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含1000) |
0.48% |
0.27% |
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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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含5000) |
0.3% |
0.15% |
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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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上部分 |
0.15% |
0.06% |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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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费率按差额定律累进法计算,向约定方收取服务费。如150万元的货物采购项目,应收服务费计算公式为:100万元×0.9% +(150万元-100万元)×0.66% =1.23万元;(下同) 2.项目金额≥10万元的,单宗最低收费1000元;项目金额<10万元的,单宗最低收费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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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采购项目代理业务的,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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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费率/金额(万元)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建设工程 |
|
100及以下 |
1.50% |
1.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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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含500) |
1.10% |
0.80% |
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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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含1000) |
0.80% |
0.45% |
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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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含5000) |
0.50% |
0.25% |
0.35% |
|
5000以上部分 |
0.25% |
0.10%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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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费率按差额定律累进法计算,向约定方收取服务费。 2.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中标方的项目(涉及评审专家参与的项目),代理服务费单宗项目最低收费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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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仅提供平台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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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费率/金额(万元)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建设工程 |
|
100及以下 |
0.50% |
0.50%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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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含500) |
0.35% |
0.30%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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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含1000) |
0.25% |
0.15% |
0.15% |
|
1000-5000(含5000) |
0.15% |
0.10% |
0.10% |
|
5000以上部分 |
0.10% |
0.05%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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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单宗项目最低收费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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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购人委托成都农交所开展采购项目代理服务的,不再收取平台服务费。
五、其他资金类采购项目,在农交所平台交易或委托成都农交所开展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在委托协议或挂牌公告中明确。
附件4
成都农交所粮油(肉)类业务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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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交易品种 |
收费对象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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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储备粮(油) |
按成交总额的1.6‰向受让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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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品贸易粮(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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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方储备(肉) |
附件5
成都农交所招商类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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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交易品种 |
收费对象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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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商 |
按委托招商金额的1‰向受让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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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村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
按成交金额的1%向招商方或受让方收取,单宗最低收费2000元。 |